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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动员,是国家行为。国家是国民经济动员的主体。国民经济动员的活动领域涉及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它关系到国家安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也影响到未来战争进程节奏和结局的胜负,甚至于国家生死存亡、荣辱兴衰。国民经济动员活动的地理空间,不仅涉及国家全部范围,还可能通过国家对外经济往来涉及到其他国家。因而,只有国家才能担负起组织领导国民经济动员的各项活动重任。国民经济动员体制,是国家为进行国民经济动员而建立的各种组织和制度的统称。国民经济动员体制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动员的决策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执行的机构及其组织体系、法律法规制度等等。是保障国民经济动员活动高效运行的组织制度要素。
国民经济动员组织体系,主要由承担国民经济动员准备、实施以及复员的组织、领导、执行的机构组成。现代战争,国民经济动员任务繁重,动员范围广泛,组织工作异常复杂,如果缺乏一个具有运行高效快捷的组织体系将无法实施统一的领导和有效的指挥控制,也就无法在平时的动员准备和战时的动员实施以及复员中,使全国形成一盘棋,达成高效的行动,甚至还会贻误战机,招致失败。
国民经济动员组织体系的基本任务是,在和平时期,进行国民经济动员准备,厚积动员潜力和完善转换机制;在临战状态和紧急状态以及战时,实施动员潜力向战争实力的转变,以保障作战需要;在战争即将结束或战后,组织国民经济复员,在推进正常经济秩序恢复的同时,筹划未来的动员准备与实施。其主要职能有:对国民经济动员准备、实施和复员活动实施集中、统一的领导;制定有关国民经济动员的法律法规;根据高决策机构的决策、指令,总体筹划国民经济动员工作;深入贯彻“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把国防动员建设纳入国家总体发展规划之中,促进国防动员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制定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的预案、发展建设规划和计划;向上报告本级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下级的动员工作,等等。 我国现行的国民经济动员组织体系,主要由四个层次组成。
l、国民经济动员的决策领导机构。国民经济动员决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制定,都是国家国防动员高决策领导机构职责的具体内容。世界各国的国民经济动员的决策领导机构,通常是寓于国家国防动员高决策领导机构中的,这一点,我国也不例外。我国在高层次承担有国民经济动员决策和领导职能的机构和领导人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国务院的各项职权中包括“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关于此项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具体规定了“领导和管理国民经济动员工作和人民武装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方面的有关工作”的职权。“国防法”还规定“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动员准备和动员实施工作。”概括地说,国民经济动员的高决策和领导机构的基本职责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国家有关国民经济动员的法律、法规。国家主席颁布动员法令。国务院制定国民经济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草拟有关法律、颁布有关法规、法令;审批国家国民经济动员规划、预算和国民经济动员预案;监督动员准备,批准国民经济动员重大演练,定期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家主席报告动员准备情况;组织、监督国民经济转入战时状态;制定国家国民经济复员计划;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家主席赋予的其他职权。中央军事委员会提出国民经济动员中的国防需求;对国民经济建设提出国防动员的要求;审议国民经济动员预案,督促国民经济动员准备、实施和复员工作;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家主席赋予的其他职权。
2、国家国民经济动员主管机构。国家国民经济动员主管机构,是实现高决策和领导机构的决定,组织领导和管理全国的国民经济动员工作的专门机关。美国在联邦政府设立了“紧急动员与准备委员会”,作为国家动员政策的跨部门的高协调机构。俄罗斯、哈萨克斯坦、英国等国家,通过在国家经济部门中建立专门机构解决国民经济动员管理问题。我国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设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是国家国民经济动员工作的主管机构,是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之一。
3、国民经济动员执行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和县以上各级地方政府中,具体落实国民经济动员任务,执行动员决策、计划、方案的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和县以上各级地方政府,通常设置专门工作机构,执行组织国民经济动员职能。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上级动员决策、计划、方案、政策、法律和法规;协助本级立法机构制订地方性国民经济动员法规、规章,编制技术规范;制定并组织完成本级或本系统的动员计划、方案,定期向上级国民经济动员机构报告工作;运用政府权力,督促下级完成动员任务。 军区、省军区、军分区和县人民武装部领导本级军事机关所在地的经济动员工作,并履行的职责有:贯彻执行国家国民经济动员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督促执行国家国民经济动员主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对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提出国防动员的要求,参加审核本级地区国民经济动员有关计划、方案;督促本地区动员准备、实施和复员工作等。
4、企业、事业法人和公民个人。企业、事业法人和公民个人,是国民经济动员的执行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必须依法履行国民经济动员义务;包括三资企业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都必须依法完成并无权拒绝所担负的国民经济动员准备、实施和复员的任务。
企业、事业法人在国民经济动员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有:对为完成国家规定的动员准备和实施任务创造必要的条件承担责任;保障国家规定的动员力量和动员储备完好无损;保障必要的生产准备,根据动员合同规定的供货任务,为动员订货和提供劳务;依据动员令,按动员计划、动员方案及时转入战时状态;接受经济动员演练;为保障国民经济动员,提供所拥有的土地、建筑、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财产,法人有权获得对于国民经济动员准备和实施中直接损失的适当补偿。
公民个人在国民经济动员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有:应召完成国民经济动员生产和劳务任务,并可按有关规定被编入专门的组织;接受动员训练;为动员需要提供私有的土地、建筑、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财产;公民有权获得对于国民经济动员准备和实施中直接损失的适当补偿;因执行国民经济动员中指定任务负伤致残人员和牺牲人员家属、应征执行战时勤务中牺牲和病故人员家属,依法享有优抚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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